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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读
2016-05-12    点击:156次

1.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⑴“老人”计发办法。2006年1月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⑵“新人”计发办法。199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

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称为“新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⑶“中人”计发办法。1997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计算公式为: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五年内逐步冲减)

⑷缴费不满15年人员的待遇。到达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⑸为了基本养老金新计发办法的平稳运行,从2011年以后三年内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水平下降幅度较大的部分人员加发一定数额的补贴。2011年至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基本养老金,对于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仍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按一定比例发给补贴。2011年退休的,补贴额为本人新老计发办法对比计算的差额部分的80%;2012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50%;2013年退休的,补贴额为差额部分的20%。2014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该项补贴。

2.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企业退休职工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整。再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如有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可享受每人每月280元的困难补助费。

3.办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单位申请《关于办理XXX同志一次性抚恤及丧葬费的报告》1份,主管部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⑵企业职工遗属保险待遇审批表4份。(如有遗属需5份)

⑶去世者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⑷火化发票、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⑸空白收据加盖单位财务章。

4.申请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申请人所在行政村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申请人与死者关系、申请人无固定收入等证明1份。

⑵死者本人档案。

⑶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

⑷申请人书写《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1份,由死者原工作单位调查情况属实研究确定后主管局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

注:死者原工作单位需在去世者死亡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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