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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6-01-05    点击:186次

为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县城市管理局层面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定陶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编制本指南。需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定陶县城市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cgj.hzcskj.com/)“政务公开”栏目查阅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引使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市政设施、园林、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综合管理等专项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机关业务工作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园林绿化、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二、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2.公开形式

(1)县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以网上公开为主要形式。县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地址为http://cgj.hzcskj.com/,县城市管理局各部门网上信息公开地址见各部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县城市管理局根据需要举办新闻发布会,公布有关政府信息。

(3)县城市管理局主动公开信息,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发布。

(4)本机关在定陶县政府档案局设有公开查阅点。

3.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三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面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1)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址为http://cgj.hzcskj.com/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能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定陶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定陶县陶朱公大街西段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30-2217110

传真号码:0530-2217110

电子邮箱:2217110@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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